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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加害人己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由法院责令加害人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因此它具有惩罚、预防和补偿功能。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并得到广泛应用,其蓬勃的发展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影响。而我国在立法上已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在民法和经济法领域,2003年惩罚性赔偿被应用于我国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这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作为其适用的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适用范围过窄,赔偿数额的规定弹性过大等,使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适用中存在的缺陷不断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