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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性是指一种可以长久维持的过程或状态。人类社会的持续性由环境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和社会可持续性三个互为依存的部分组成。环境可持续性旨在解决环境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冲突,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是城市政府为实现环境可持续性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计划和措施。随着全球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地位上升,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问题,并就以下两个问题展开讨论:第一,城市政府在环境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如何?以英国赫尔大学经济地理学教授David Gibbs和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公共政策学院教授Richard Feiock等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基于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和后福特主义社会规制的特征,城市政府是环境治理体系的主导者,地方利益群体、地方自然环境和经济基础决定了城市政府出台环境政策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度。然而,笔者认为这一作用机制存在至少两个弊端,一方面,城市政府作为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很难有效处理环境质量优化这一公共利益问题;另一方面,环境问题的跨域性导致城市政府逃避责任且无能为力。因此,应该将中央政府纳入城市环境治理体系进行考察,这对于城市环境政策的推动作用可能是举足轻重的。第二,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对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如何?“成本假说”认为,环境可持续性政策会增加企业成本,对实物资本的积累产生挤出效应,从而制约经济增长。而“波特假说”(Porter Hypothesis)认为,环境政策并非必然妨碍竞争优势,反而可能提高竞争力。然而,笔者认为,波特假说只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成立,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的成效取决于城市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的具体属性。也就是说,对于波特假说,不能采用单一的线性模型,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为此,笔者从以下三个角度建立研究基础。第一,梳理研究文献。利用社会网络主路径分析技术,基于Paj ek软件和Python语言,对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文献进行引文网络分析,识别出该领域研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文献,对环境可持续性政策的实施现状、治理结构、驱动因素和成效评价等研究进行梳理。第二,进行政策分类。基于环境可持续性政策治理目标的多元性,提出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分类体系与方案,并将其划分为宜居环境政策、绿色经济政策、生态社会政策三类,从而构建构建政策驱动因素和实施效果的分析框架。第三,建立数据基础。利用文本分析法的开放性译码,通过政策文本分析实现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执行情况的定量化,形成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两个研究问题建立理论框架:首先,建立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驱动因子模型,定量分析中央政策导向、基层环保意愿、地方环境基础对城市环境政策与行动的影响,明确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建立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成效评估门槛回归模型,借助R语言平台,厘清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实施各类政策的成效,检验波特假说的成立条件。以长江经济带110个城市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城市政府是环境治理体系的执行者,中央政府是环境治理体系的主导者,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在环境治理中存在局限性。在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制定与执行中,中央政策导向对于提高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的执行力度具有显著正向作用,而基层环保意愿和地方环境基础的作用效果并不显著。这表明虽然城市是环境治理的主要载体,但城市政府并非环境治理体系的主导者,这对Gibbs、Feiock等学者提出的城市政府主导论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环境治理体系并非只能由地方主导,中央政府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主导者也能形成更为有效的治理方案。从环境问题的跨域性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两方面而言,这种有效性不仅存在于中国的制度背景和发展阶段之下,而且对于其他地区的环境问题治理也有借鉴意义。具体而言,中央政策导向的间接作用(即促进邻近区域的协同治理)对于宜居环境政策的出台具有显著推动作用,中央政策导向的直接监管作用对于绿色经济政策和生态社会政策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2)不同发展阶段下,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的经济成效存在差异性,对于处于工业化初期和中期的城市,波特假说的效果更为显著。宜居环境政策和绿色经济政策的经济成效模型的门槛变量检验都是显著的,说明受到了城市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即波特假说的成立的确存在条件。具体而言,污染性产业向工业化中期和前期的城市迁移并在政策指导下发生绿色化改良,而智力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向工业化后期和后工业化阶段的城市集中,在两类产业交叉迁移的作用下,绿色经济政策为工业化初期和中期的城市带来显著积极的经济成效,而宜居环境政策对于工业化后期和后工业化时期的城市经济效益更好,虽然没有形成显著促进作用,但是制约作用已经消失。因此,波特假说的表述可以补充为:对于工业化初期和中期的城市,旨在发展绿色产业的绿色经济政策能够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综合竞争力;对于工业化后期和后工业化时期的城市,旨在减少环境系统损害的宜居环境政策对经济效益不存在制约作用。综上,不同类型的城市应采取不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以实现政策效益最大化。中央政府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主导者,应对不同城市采取差异化的引导措施。对处于工业化中前期的城市应发挥直接监管作用,通过完善监管体系、严格考核标准、实施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推动城市环境-经济协同发展;对处于工业化后期和后工业化时期的城市应发挥引导作用,支持邻近区域建立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着重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由于城市发展阶段也会影响政策实施成效,城市政府不能仅仅被动落实中央政策,需要发挥积极性,以构建形成中央-地方二元耦合的环境可持续性治理体系。笔者通过归纳总结和非线性模型,对城市环境可持续性政策研究的两大争议点进行研究,在建立长江经济带环境可持续性政策数据库的基础上,定量揭示了城市政策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明确界定了波特假说的成立条件,旨在探索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规律和方向。展望未来,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科学命题,以政府政策为核心的治理路径也将继续成为未来一段时期的研究重点,其理论和实践还需要更深入、更细致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