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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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具有其特殊性,环境侵权诉讼作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本文以环境侵权的证明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研究等方式,从环境侵权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三方面出发,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先,举证责任的分配过于笼统,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做出不利于原告的变通;其次,缺乏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设计的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标准;最后,缺少统一的损害事实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阻碍了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及损害价值的认定。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本文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建立及配套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提出了健全我国环境侵权证明制度的方法。主要观点包括:第一,同步采用我国举证责任理论中的形式证明责任与实质证明责任,要求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承担不影响其诉讼结果的形式上的举证责任,提供自身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第二,严格区分加害行为与因果关系的证明,明确原告对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及被告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的证明应当归为被告正置的举证责任部分;第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普遍采用的盖然性标准进行分级,分为三个等级不同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对环境侵权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同的证明主体采用不同级别的证明标准;第四,完善受害人的取证途径,赋予行政机关配合的义务。完善鉴定人制度,设立或者指定中立的鉴定机构,统一鉴定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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