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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民主思想已经被世界所接受,而酷刑的禁止也成为了人类的共识。911事件的爆发,给世界的人民带来了恐慌,酷刑重新回到人民的视野,能否对恐怖分子施加酷刑也引起刑法学和宪法学界的讨论。本文通过对比酷刑的定义,探讨为营救酷刑的基本含义,阐述为营救酷刑的性质以及目的等。并分析现有的伦理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法、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理论基础,试论证我国为营救酷刑正当性。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酷刑、为营救酷刑概念进行基本界定。阐述为营救酷刑的性质、目的,根据酷刑的目的的不同将酷刑分为惩罚类酷刑、取证类酷刑以及为营救酷刑。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将为营救酷刑分为一般侵犯公民生命权、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类案件。第二部分主要考量现有的伦理理论对为营救酷刑的支持和反对之声,包括:功利主义,道义论以及适用道义论。对比各种伦理理论的优缺点,本文认为根据道义论的观点,在社会和秩序崩塌下,所有的道德和自由都会瓦解,缺乏说服力。适用道义论的水坝理论并未能说明门槛的高度界限。而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酷刑的成本以及收益,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第三部分主要对宪法规定的生命权、尊严权进行考量。试比较酷刑实施者和被酷刑者之间的生命、尊严权价值。本文认为,在无辜者之间的生命、尊严权没有可比性。但国家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一般的合法公民的人权尚有不同程度克减,而一个伤害他人生命、尊严的人,在对被害人的法益侵害尚未结束的情况下,相对于被害人,应当对犯罪行为人的生命、尊严权进行缩小评价。第四部分主要从刑法、警察法试说明为营救酷刑的正当化。以正当防卫为切入点,让其成立为营救酷刑的违法阻却事由,并通过分析目前警察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主体几种学说:纯粹以及修正的公法说、区分说、刑法公法混合说、刑法说。我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试说明为营救酷刑在刑法、警察法上的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