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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呈现一种“资源利用→污染排放→环境治理”的直线形,经济的发展伴随的是环境的破坏与污染的加剧。相对于这种“线形”发展逻辑,“循环经济”模式的核心在于通过物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融合来实现高速增长的经济与“良性”生态环境的共生共荣。因而在“循环经济”模式下,物质资源的消耗与环境的良好维护实质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此,当前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将原本孤立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深刻地融入到“循环经济”中去,即如何以循环经济为基本立法理念来构建环境保护体系。当前提出“循环经济”框架下环境立法的重要意义包括三个方面:以循环经济为理念进行环境立法可以保障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以循环经济为核心进行环境立法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突破“发展瓶颈”;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核心进行环境立法可以加快西部经济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在此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需要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部分地区循环经济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并借鉴国内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先进之处来确定新疆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思路。通过对新疆循环经济立法进行理论上的完善及制度上的建构,提出要发展新疆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完善新疆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原则以及保障体系;在理论完善的基础上最后提出需要制订《新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来推动新疆循环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