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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环境的活动征收税款是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但我国对破坏环境活动征收税款尚无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做法是以费代税,法律效力甚低。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特别是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召开以后,我国面对的节能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开征环境税和整合资源税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环境税收制度问题,为顺利开征环境税收提供必要的参考。其一,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对环境污染,受害的都是全人类。因此,占有环境资源或者污染环境应当缴纳税款,政府负责恢复环境或者补偿环境污染受害者,这是征收环境税的理论依据。其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对占有和使用极少数特定资源开征资源税,而对污染环境征收极其轻微的污染费,相当于破坏环境无需付出任何代价,这种制度使得破坏环境现象恣意,因此,我国急需要制定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使滥采滥挖、恶意排放、垃圾进口等行为有所收敛,日益恶化的环境有所改善。其三,建立和完善环境税收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体现税收的财政功能、分配功能、调控功能,而且要制定符合中国实情,能够易收易管、透明开放的程序规定,其难度可想而知。本文按照上述框架设计和论述,第一部分界定环境税收的基本问题,详细论述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环境税的涵义与特征、征收环境税的经济学依据、环境税收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主要考察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制度及其缺陷,详细介绍排污费收费制度、资源税征收情况;第三部分主要设计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内容包括我国环境税收基本理论、环境税收基本原则、环境税法构成要素、环境税收体系构建等。开征环境税收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借鉴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收先进经验,仔细验算环境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统筹考虑环境税收的使用方法,还要安排好税收的征管问题,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效益,可见,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环境税收制度安排的是否合理、得当,直接影响中国税制改革的成败,2010年,中央决定先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点资源税改革,已经为环境税制度建立和完善开辟了道路,笔者深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会制定成熟的环境税收制度,一定会改善和保护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如此,则环境税收法必为良法,必然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