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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行政管理的诸多手段中,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能使法律、法规、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准法律性,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其合法与否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从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素出发,以浙江省L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为例,结合工作实务,对具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判断方法进行梳理,并对当前地方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法治意识的淡薄、利益的驱使、监督的缺位等原因,使得当前地方政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中存在着各方面较为混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的规定不统一的制定主体乱,启动程序随意、公众参与缺位、前置审查难履行、公布程序不到位的制定程序乱,违反上位法规定、没有结合实际、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规范事项乱,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朝令夕改或未贯彻执行的执行情况乱等。这些问题不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对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成影响,因此,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有效手段,而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则是控制行政权力违法扩张和滥用的重要方式。 本文以监督为视角,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文件出台后公民可以提起文件异议处理的社会监督,人大对政府所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立法监督,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适当进行评述的司法监督,以及包括前置合法性审查、清理、评估、备案、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这几种方式在内的行政监督等监督方式的介绍,并结合L区的具体实例,对当前这四种主要的监督方式存在的缺陷及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如何通过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治理当前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乱象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立法,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标准,增强基层监督机构的队伍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意识等,以期对当前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有所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