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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是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关键一步,是我国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举措。我国根据入世承诺,开放了证券投资基金服务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随后又逐步开放了资本市场,允许境内外基金通过QDII和QFII进行跨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逐步开放的过程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尝试着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渐进开放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上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提供依据和保护,在监管体系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有效开放。本文首先从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一般分析入手,其次介绍了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新兴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经验,再次,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对外开放和法律制度的现状,最后是对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所提的建议。第一部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一般分析。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介绍其概念、特点和分类。对于对外开放,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原因、条件和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为新兴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和立法情况。在分析了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新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基础上,介绍了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新兴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对外开放和立法状况。主要以它们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为背景,详细介绍了其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对外开放,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这些新兴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经验,这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提供了思路。第三部分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进行分析。我国加入WTO时在金融服务贸易部分作出了具体承诺,其中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服务业的开放。我国在实践中还超出承诺的范围,开放了资本市场,允许境外基金通过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允许境内基金通过QDII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我国在现有基础上遵循渐进开放的原则,会逐步开放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基于对现状和趋势的阐述,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挑战。第四部分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现行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在执法层面,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基于此种分析,参照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对外开放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从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两个方面入手,立法上,建立适应开放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执法上,完善国内监管体系,加强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