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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与控权天生具有血肉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注重控权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法治主题,是当前许多法学研究所不能避免的潮流和趋势。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型法律类型,对控权模式必然有新的需求。本文章的研究目的就是揭示经济法之所以需要新的控权模式与之相适应和如何建立经济法控权模式的法理依据。论证的思路是从法理类型学的研究视角出发,把经济法融入世界历史发展特别是法律发展进程当中去,以现代法律精神,在反思传统形式化规则控权模式的基础上,采取比较的分析方法,从法律内容的更多标准、经济法的非强制性等方面来展现经济法控权模式的新特质,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实现经济法控权模式的具体机制。围绕上述问题,本文章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梳理韦伯和诺内特、塞尔兹尼关于法律类型理论,分析经济法有着更加注重法律产生的社会后果、更加注重“法外因素”、更加注重“创新”能力等回应性特点,得出经济法是回应型法、经济法有不断实质化趋势的结论,为建立经济法控权模式论证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传统控权模式及其缺陷,着重分析了传统法治下的“分权”和“权力监督权力”控权模式和现代法治下的程序控权模式都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包括:黑金政治等严峻的社会现实使得严格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限度和分权”制度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实现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变得障碍重重、严格以及繁琐的不必要的程序性控制愈来愈严重影响政府效率,不能很好的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能动性与其恣意之间矛盾。面对经济法不断实质化过程,传统控权模式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已不能有效的防止经济法蜕变为干预者随意进行权力压制的工具。因此,需要一种全新的控权模式来进行制衡。这为经济法控权模式的建立奠定的现实基础。第三部分在对传统法律控权模式的比较、分析、借鉴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五千年传统治国方略,得出经济法应当在法治与德治的相结合,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相补充的的基础上建立经济法多元化、导控性控权模式,进而展现出经济法控权模式多元化、导控性的立体形象。它的多元化包括范围控制、内部控制、自治控制、程序控制;它的导控性表现为法律内容的更多标准的使用和经济法的非强制性。第四部分主要是一种预想性的思考或者说是一种对未来的憧憬,即当面对经济法是新的法律类型及经济法控权模式的新特点等问题,应当建立起什么样的控权模式与机制来很好的解决经济法当中控权与放权合理而有机的结合,以适应政府在对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灵动的特点。认为要防止权力失控的风险,我们必须顺应经济法的回应型特点,建立起新型控权机制,包括限制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范围,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在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分立政府经济管理权,把原来统归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分为政府经济管理权、政府“第四部门”经济管理权和地三部门经济管理权;程序规范国家经济管理权,包括经济法立法程序、经济法执法程序、经济法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法司法程序怎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