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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要件,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确定的给付内容。实践中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导致执行机关难以执行。因制度规范的缺乏,执行依据不明如何处理实践中操作不一,出现了一些以执代审、执行不当的现象。本文以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不明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执行依据不明的类型与成因进行分析,并对执行依据不明的现行处理机制进行了检视。在考察域外执行程序启动和执行依据争议解决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执行依据不明的处理机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首先通过分析两个因判决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导致执行困难的案例,说明执行依据表述不具体、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执行机关难以执行。第二部分,执行依据不明的类型与成因。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463条所确立的标准,可将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依据划分为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给付内容不明确两种类型。在对程序进行阶段检视的基础上,本文对执行依据不明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审执分离模式下审判人员执行意识弱化、法律文书表述不明等原因导致执行依据不明。第三部分,执行依据不明的现行处理机制检视。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依据不明的案件,有采取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申请的处理方式,也有通过执行机关进行解释、商请执行依据制作者解释的处理方式。本文对这几种方式进行了逐一分析,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第四部分,域外经验的考察。德、日、韩等国主要是通过执行文制度衔接审判和执行,由执行文付与机关对执行依据确定性进行审查,通过付与执行文以证明、补充或者变更执行依据;对执行依据内容确定性发生疑义时,我国台湾地区通过执行机关调阅相关卷宗、进行解释等方式明确,如仍不能确定的,则不得作为执行依据。第五部分,对执行依据不明处理机制的完善建议。本文提出为使《民诉司法解释》第463条的规定落到实处,应当完善执行程序启动机制,设立独立的执行立案庭并赋予其调查权。应建立当事人申请补正机制、执行机关与执行依据制作者的沟通机制,由原裁判者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予以补正、作出解释,以明确执行依据的具体内容。对于执行依据争议的事项,如涉及到裁判主文的实质变更,应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争议事项为新实体纠纷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