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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具有数量大、危害大、回收利用价值高等特点,对其处置不当会带来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应对即将产生的贸易壁垒,我国应该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立法。本文通过对欧盟、日本、美国等典型地区和国家实施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分析,认为在电子废弃物的处置中,产品链上的各方都担当了一定的角色,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处置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同时认为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应该遵循受益者负担原则。 论文的核心部分是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电子废弃物处置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它只适用于生产领域,只能进行事后补救,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应该全过程控制,同时做到事先预防。受益者负担原则同样可以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比污染者负担原则更能体现环境正义和公平、体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具有日本可供借鉴的实践,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受益者负担原则中的受益者可以根据产品链来确定,因此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作者以受益者负担原则为基础,从责任承担主体角度构建了相应的制度。其中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管理角色,政府应该建立电子产品的环境标准制度、电子废弃物处置专项资金、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资格认证制度。对生产者设置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让其为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提供部分资金和技术的支持。消费者承担的制度要循序渐进,建立押金制度、预付处理费制度都是为了逐渐提高公民的素质。作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高,制度也会随之改变,未来可以通过设置环境税的制度来解决电子废弃物的处置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废弃物的问题,关键是树立这样一种观念: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应该为自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