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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公司为了特定目的往往有增加盈余的动机,但是增加盈余会带来所得税增加的成本,因此,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为了避免这种税收成本,更倾向于操纵非应税项目来调整会计利润,从而造成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公司的盈余管理越多,其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则越大。
现有的研究表明(Mills and Newberry,2001;Desai,2003;叶康涛,2006),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包含着公司的盈余管理,更大的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可能隐含着更低的盈余质量。当公司的盈余管理增加时,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发生破产的可能性越大,审计师也面临着更大的审计风险,因此在进行定价决策时会对这部分盈余管理收取更高费用来弥补自己面临的风险。国内外许多研究已发现更低的盈余质量或盈余管理风险与更高的审计风险及审计收费相联系(Bedardand Johnstone,2001,2004;伍俐娜,2003)。
Hanlon(2006,2009)进一步研究指出,审计师在定价时会考虑会计-应税利润差异中反映的信息。国内学者钱春杰和周中胜(2007)也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会计-应税利润差异的绝对值越大,审计收费越高,更易出具“不清洁”的审计意见。
本文认为,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差异,即便公司不进行盈余管理,也会产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即正常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而我们更为关注的是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即公司通过调整非应税项目操纵盈余所产生的会计-应税利润差异部分,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以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但是在以往关于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影响审计收费或审计意见的研究中,作者一般是使用总的会计-应税利润差异或者递延所得税费用来衡量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并没有将公司的盈余管理造成的差异与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同造成的差异区分开来,而是假设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完全是由于公司的操纵行为所致(Philips et al.,2003;Desai andDharmapala,2004;Hanlon,2005,2006,2009;钱春杰和周中胜,2007)。这种衡量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不精确的计量方式可能在解释实证结果时出现偏差,审计费与总的会计-应税利润差异的关系可能会被审计费与正常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的关系干扰,尤其是当这两种关系方向不同的时候。
正是基于此考虑,本文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识别出影响会计-应税利润差异的制度性因素,借鉴了Jones(1991)模型的思想,将其区分为正常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和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进一步检验了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发现审计费与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显著正相关,支持了本文的假说,也为以往文献提供了更有力的证据,审计师的确使用了会计-应税利润差异中关于盈余管理的信息。
此外,鉴于在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下,国有企业由于具有更好的政治关系,更容易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倾斜,在陷入危机时也更容易获得政府补贴或其他形式的帮助。因此,国有企业实际上具有政府所提供的隐性担保,即便与民营企业发生相同的盈余管理活动,可能并不会陷入财务危机,从而审计师所面临的审计风险也会相应降低。本文认为在不同控股权性质下,审计师对相同的盈余管理信息的关注可能不同,审计师对民营企业的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的收费会显著高于国有企业。研究结果也支持了本文假说,并且通过使用总的会计-应税利润进行对比回归,也证明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可能更好衡量公司的盈余管理信息。
最后,在稳健性分析部分,我们研究了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的增量信息含量,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其信息含量是否发生改变。研究结果显示,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可以提供公司操纵性应计项目之外的增量信息,来反映公司的盈余管理活动。并且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后,本文的研究结果并不发生改变.
本文通过研究在不同控股权性质下,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证明了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可以比总的会计-应税利润差异更好地反映公司的盈余管理。不仅是对会计-应税利润差异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也对盈余管理领域和审计领域的研究做出了贡献。其次,本文的研究结果说明操纵性会计-应税利润差异不仅为审计师定价提供了有用信息,而且提供了操纵性应计项目之外的增量信息,这对长期以来关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保持一致还是分离的争论提供了论据,如果统一会计和税收上的利润指标,会对信息使用者造成有用信息的缺失。第三,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加强会计-应税利润差异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以更好地发挥会计-应税利润差异信息的作用,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