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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凭正本提单放货”已经成为了大家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然而,随着海洋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货物比提单先到的现象不断涌现,无单放货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不断出现。依据国际商会21世纪初对50多个国家进行的调查统计,FOB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术语。当前我国出口贸易领域中使用FOB贸易条款的合同已经高达60%-70%。FOB条件下,无单放货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具体来说,FOB条件下无单放货,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出口商从进口商委托指定的代理公司处取得签发的货代提单或是海运单,由于这两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所以均会导致出口商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造成货、款两空的局面;第二,在FOB条件下,由进口商租船订舱,并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费用,承担货物装上船舶之后的风险。在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之前,出口商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灭失,进口商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出口商从保险商那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无单放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文章探讨在FOB条件下,无单放货的意义及国内外现状,为本文确立相应的研究方法。
其次,文章从第二章到第五章采用归纳法与比较分析法探讨FOB术语下卖方托运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并归纳总结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及不同情况下责任归属,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最后,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从贸易层面探讨FOB术语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并从司法实践角度与贸易两个角度出发,为中国出口企业提出如何应对无单放货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