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ig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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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庭前会议制度是中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它是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有益部分的结果,通过在起诉与审判之间增加一个中间程序,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直接过渡到审判的做法,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有效的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同时保证法庭的集中审理,实现了公正和效率。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规定标志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但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尚不完善,现行法律对庭前会议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庭前会议制度的有关研究也不够充分,尚未发挥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召开情形、讨论内容的不明确,第二、实际操作困难,尤其是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不明确,第四、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断难以实现等等。因此虽说我国建立庭前会议制度在保障被告人诉权,提高庭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现阶段粗糙的法律规定下,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未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实际运用中因缺乏可操作性,甚至会加大工作负荷,给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带来严峻的挑战,因此需要解决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庭前程序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比如:赋予庭前会议制度独立地位;确定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范围与讨论内容;规范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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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本文认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中的地位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证明责任倒置的必要性也不可否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