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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起,中国的法治进程迈入了快发展的“车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就可以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它需要其他规范协助调整社会关系。在中国这个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中,构建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并不是建立了一个制度,制订了几部法律就可以实现的。它需要转变法治理念,使人们普遍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一切以法律为准则。而司法裁判作为保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既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要合乎人们的基本价值理念,方可得到社会认可。换言之,司法裁判要达至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司法裁判妥当性问题及其现状,寻求实现中国司法裁判妥当性的制度构建。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许霆案”、“李昌奎案”引出司法裁判妥当性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具体的论述司法裁判妥当性的概念、特征、实现的路径及意义。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中国司法裁判妥当性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包括理论的移植、干预司法裁判的情况以及司法效率等内容。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司法裁判妥当性制度的设想:消除权力的干预、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考量和识别民意、情理法的结合以及完善司法裁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