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物业管理法上的“物业”一词起源于香港,而我国对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物业管理条例》中可以总结出物业的概念即,使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派生物,它作为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消费环节,实质上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一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方式。那么能够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就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他们具有专业的人员、工具和模式。正规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之时是要经过严格的筛选的,经过业主大会的遴选,最终选择出来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类型,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却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着不同。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充满争议,而这种争议即导致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不明,签订比较混乱,从而引发出诸多的问题。近年来物业管理的问题层出不穷,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间,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矛盾不断,尤其突出的是物业收费问题、小区停车位问题、绿化问题、违章建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加剧了一种循环模式即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不交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没有资金经营,久而久之就造成了物业管理质量下降,严重的导致小区的弃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会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是物业管理的相关概念及发展历史。物业最早起源于英国,之后逐渐发展,并被世界其他国家接受并衍生出适用于自己国家的物业管理制度。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从香港传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才被人们接受并且重视起来。只有了解了物业管理本身的相关问题,才会明白物业服务合同的来历和所必须规制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概述。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虽然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点,但却与其他的民事合同有显著的不同之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要式性,其与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有着相似之处,却不尽相同。通过相似合同的辨识,可以总结出物业服务合同自身的特点、性质。第三部分是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辨析。我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种法规条例之中,而各个地方有自己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的混乱。导致这种原因的出现是由于我国关于法律没有对物业服务合同给予明确的性质,学者们对于其性质也争论不断,有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独立合同说。本文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性质做出了详细的辨析,进而为立法的完善做出铺垫。第四部分是物业服务合同具体制度之研究。分析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之后,即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及价值。而物业服务合同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内容,这一部分会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问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责任承担问题。第五部分也就是最后一部分即是对于我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立法完善建议。我国关于物业的立法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没有上升到法律规定,未免有些遗憾。本文对于这种情况给予了自己的建议:法律法规能够细致化,能够确认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地位,物业服务合同给予其单独的法律地位以解决性质不明、运用混乱的局面。本文运用逻辑归纳法来总结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用辨析法将其与其他民事合同做比较区分,从而解决物业服务合同性质归属问题,为其立法的完善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