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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电视剧《后宫甄嬛传》创下了极高的收视率,不仅带动了新一轮宫廷剧的热播风潮,同时,很多与之无关的电视作品也相继与之靠拢,这种靠拢不仅仅局限于在内容上表现为各种“宫斗戏”充斥观众的眼球,更多的是很多观众发现在某些地方卫视播出的电视影视作品纷纷打出与“甄嬛传”相关的宣传模式。其实,这种跟风模式并非是在《甄嬛传》热播之后才兴起的。早期的畅销书书名以及内容的模仿或者现在各种相亲娱乐节目的雷同都是传媒界跟风的具体表现。电视台之所以通过借助热播电视剧的风潮宣传与之毫无关系的影视作品首先在于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将作品的名称仅是作为作品的一部分进行规定,并没有进行明确的保护,立法者没有看到知名作品的名称存在巨大的商业市场,以至于电视发行方通过追风或炒作的方式,来提高收视率和影响力,“搭了借着刚刚播完的热播剧的影响力的便车”。而恰恰是这种“搭便车行为”一方面有损影视行业甚至传媒行业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也使电视观众产生了被欺骗的感觉。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通常是进行私法上的调节,而忽视了电视观众的感受,同时单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上能够看出,该法对模仿行为的规制前提是相关的技术信息、表现信息或信誉信息等是在产权确立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搭便车行为产生的最大原因之一是产权归属不明确,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从立法宗旨的角度来看就已经不能完整的规制传媒搭便车行为。本文试图从传媒行业“搭便车”的现象角度入手,通过分析传媒搭便车行为的类型、产生原因等问题,明确了搭便车行为对知识产权、消费群体以及整个传媒行业的危害。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传媒搭便车行为规制的不完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规制的保护性作用,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传媒搭便车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同时,指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从中得出对传媒搭便车行为的完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