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6年,以ofo和摩拜为首的共享经济企业在社会掀起了共享经济热潮。随后,投资者纷纷涌入共享经济市场,导致市场供应量大于用户需求量,部分共享经济企业因其扩张迅速、经营不善等原因开始破产。共享经济企业倒闭,导致用户押金难以退还,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押金难以退还,直接原因是企业押金条款不明确,企业滥用用户押金;根本原因是押金性质不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因此有必要对押金性质进行定义。基于此,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分析共享经济押金现状并提出问题。在该部分,文章列举了典型的共享经济企业的押金条款,发现多数企业押金条款流于形式,没有对“押金”予以定义且没有规定具体的押金存管方式。同时,经梳理与押金相关的法律及指导意见,发现也没有对押金的性质予以定义。而押金性质的不明确是发生押金难以退还最本质的原因。文章第二部分探讨国内外对传统押金性质的定义。传统押金和共享经济押金的交付本质上都是担保承租人债务的履行,且学术界关于押金的探讨仍集中在传统押金。因而探究共享经济押金的性质首先需要对传统押金性质予以探讨。文章第三部分对传统押金定性理论是否可以适用于共享经济押金进行了探讨。首先梳理了现有阶段有关共享经济押金性质的司法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根据传统观点定性押金,但不同法院的观点并不相同。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关于押金的传统观点的不适性。其次结合共享经济押金自身的特点,具体分析传统押金理论定性共享经济押金的局限性。文章第四部分试提出适合共享经济押金性质的理论—信托。共享经济押金定性信托有着其理论基础和实践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在信托制度下,用户对押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即使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用户的押金也可以无损的返还至用户手中。因而若将押金定性信托更加有利于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文章第五部分为结论,即主张将押金定性为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