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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征收是美国财产法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政府既不实际占有私人的财产,也没有对私人的财产造成实际物理侵害,但却因为立法或者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财产权施加了过度的限制,导致财产权人的利益受到了特别的实质性侵害,侵害了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预期,间接影响了财产的价值。如果政府的此种限制超越了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就等同于对公民财产的征收,依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条款,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对财产权利的过度限制实际上消灭或减损了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管制征收的实质,在于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得失,平衡政府权力和私人权利,过度抑制任何一种权力(权利)都会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文章中首先结合“山西煤改”分析目前我国在管制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立管制征收制度的必要性,梳理征收的基础理论和概念,对管制征收进行研究,探讨其在美国的法律实践、定义及要件,采取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制度分析法,借鉴国外经济发展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在此基础上从公共利益、公正补偿、正当程序等方面提出对策。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概括式总结:即管制征收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公权力和公民对其财产所享有的私权利,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政府滥用其权力来肆意侵害公民的私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