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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单方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对用人单位起到抑制解雇和对劳动者起到生活保障作用。因此,当前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有其必要性。然而,《劳动合同法》把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扩大到劳动合同终止时,尤其是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被行政处罚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使得经济补偿金制度不合理性更加突出。因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已经为劳动者购买了失业保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难于为继情形下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意味着,失业保险制度和经济补偿金制度重叠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另外,在各项保险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者失业风险被纳入到社会风险,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体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换言之,从长远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客观要求失业保险制度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但目前受到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窄、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国情限制,如果立即取消经济补偿金制度取而代之失业保险制度,那么劳动者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考虑到各种现实困难和障碍,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从短期改良和中长期立法规划两个层面进行制度设计。从短期改良来看,应该暂时保留现行经济补偿金制度并对经济补偿金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进行改善。从中长期立法规划来看,应该对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取消,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经济补偿金,当然在进行制度替代的同时,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另外,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改造成惩罚型经济补偿金制度。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立法技术值得我国借鉴。为此本文在探究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时独出心裁,区别于传统上对经济补偿金以国家和地区为单元进行分类,而是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组成部分和支付标准为单元进行分类,以增强对域外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经验借鉴。域外有国家用失业保险制度替代经济补偿金制度,同时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一般排除劳动合同终止,此外域外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考虑了劳动者年龄因素,这些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立足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劳动者即时解除情形适用二倍经济补偿金以发挥经济补偿金解雇保护作用。同时,通过具体的内容来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以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取消相关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在经济补偿金计算补偿标准时采用精确到天的比例计算法,同时还应该考虑不同劳动者年龄和性别的差异性。为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对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制度替代作用,应对《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完善。具体而言,需要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以上三种并进的方式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