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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正式制度,我国环境法中有关的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规范存在着内在张力下的结构失衡和运行冲突。走向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是环境风险时代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无论对于政治国家的环境权力,还是对于市民社会的环境权利,环境法都不可能舍此求彼,而必须面临“两面作战”的风口浪尖。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也应当具备这种全景式的面向。审视当下中国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以环境权利说、环境义务说、环境利益说为代表的各种学说流派聚讼纷纭乃至相互对立,迄今尚未形成具有主流共识的理论架构,不能完全为现代环境治理的提供有指导意义的方案。 本文借鉴正在成长中的“法权中心主义”理论,从经验和事实出发,提出“环境法的法权”这一命题。基于环境利益之上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力应当是环境法学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元概念,二者虽然不具同质性,但彼此合作共进、竞争成长,共同构成环境法制度大厦的基石。环境法基本制度的设计无不是围绕“环境权利”及其展开和实现环节的环境义务、“环境权力”及其展开和实现环节的环境职权和职责的配置而进行的。将既对立又统一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统一体”作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是符合环境法本质的判断。环境法法权结构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环境权利架构的制约和平衡、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相互制衡与协作,并为环境多元治理的路径转向奠定制度基础。 环境法的应然法益,即环境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环境利益,是环境法法权的逻辑基础。环境利益可以界分为“生态利益”和“资源利益”两大类。两类利益呈现出“一体两面,对立统一”的特点,其中,生态利益是典型的公共利益,资源利益是经济利益在环境法领域的表达。环境法围绕环境利益而进行的种种制度设计,最终会反映到公众(包括公民和公民社团组织等)、政府(包括各级政府、政府负有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公权力机关和其他经授权的团体和组织等)、企业(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开发利用主体等)三方各类主体的环境权利义务以及环境职权职责关系中。 中国的环境权理论诸流派普遍存在实质权利与形式权利概念混同、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概念混同、权利概念与权力概念混同,权利主体泛化、权利内容庞杂等问题,理论建树不足,环境权难以成为可操作的法律上的实定权利。在区分环境权利体系和环境权概念的基础上,基于法益分析路径,把环境权利体系的基本构造界分为生态性环境权利、资源性环境权利、排放性环境权利三大“类权利”,从法律概念的规范意义上,分别为环境权、资源权、排污权。三类权利互为边界,环境权是享受良好的环境品质的权利,是生态利益的反映和实现路径;资源权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资源利益的反映和实现路径;排污权是保护生态利益不因排放的污染物突破环境容量而受到损害,同时保障生产者在法律限度内合理实现其资源利益的“限制性”权利。不同类型的环境权利因属性不同,权利内容和权能、实现路径应当有不同的架构。 “环境权力”是支撑环境法制度大厦的重要支柱。学界对环境权力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被屏蔽在“环境权利”的话语之下。对环境权力的研究,仅仅局限于探讨其监督制约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环境权力有其自身的构造和运行原理,权力构造表现为“环境职权—环境职责”的统一,权力生成于环境风险时代政府社会公共职能的拓展,其运行机制是政府环境管理体制及其权力分工负责。环境权力的法律配置,纵向上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层级化分配,横向上体现为部门权力的分工协作以及与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合作。环境权力的良性运行,需要在权力制衡和权利制衡两种最基本的制衡机制的基础上,以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加以保障。 从法权配置与运行的实证角度分析,当下中国的环境法本质上仍然是“管理法”、“控权法”,以赋予环境权力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适度控制环境权力、约束相对人履行环境义务为主要运行模式。“环境权力”处于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学界多年来以“环境权利”为进路的研究并没有从根本上撼动这一格局。环境权利配置存在结构性失衡,环境权尚未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但环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资源权得到相对充分的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趋势在逐步加强。在环境权力的法律配置上,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环境权力存在非均衡性。从法权运行的角度,资源权、排污权与环境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环境权力运行中存在或隐或显的博弈与冲突;环境权力的不当运行造成公众合法环境权利的侵害,公众在规避环境风险、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对政府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合法性提出挑战。 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是合作共进、竞争成长的关系。建立内在协调、逻辑自洽的环境法法权结构体系,需要在立法层面对各类环境权利和义务、环境职权和职责进行均衡配置,划定权利、权力各自的边界,实现环境权利对环境权力的制衡。通过公众参与机制、环境合作协商机制,以及生态补偿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环境税制度等制度设计,平衡各方主体的正当利益诉求,消解不同主体的环境权利和权力运行冲突。实现“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在各自的边界内,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在竞争中成长,最终促进环境法治从单一的“管控—压制”的传统治理模式向多元的“参与—回应”型现代治理模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