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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艾滋病人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其犯罪手段日益多样,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然而实践中由于监管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避免交叉感染,在面对艾滋病罪犯时,大多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由于得不到及时的管控,艾滋病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从事犯罪活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艾滋病罪犯的管控问题加以研究。 首先从刘某抢劫案入手,提出了目前我们对于艾滋病人犯罪缺乏管控的问题。其次从法理上对艾滋病人犯罪单独管控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艾滋病人犯罪单独管控符合我国刑法规制的要求;有利于对艾滋病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保护其他普通罪犯的人身安全。继而从现实角度出发,分析了目前我们对于艾滋病人犯罪管控缺失的原因,即立法上存在漏洞;执法上侦查人员的观念落后,对侦查人员的保障存在问题,以及在艾滋病人犯罪刑满释放后缺少必要的救助。最后针对原因提出了要建立艾滋病人犯罪的管控制度。具体讲就是在立法上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艾滋病人犯罪。在执法上要对侦查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其内心的恐惧。与此同时,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侦查人员提供相应的设备保障。在管控上要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格局,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充分发挥社区救助的作用,从而能够真正有效的管控艾滋病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