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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生效以来获得了广泛适用,在这过程中,因“货物相符”问题产生了大量纠纷,此类纠纷中最难解决的法律问题就是,在当事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以及包装等情况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当如何认定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否相符。为此,CISG第35条第2款规定了用以判断货物相符的一系列的客观标准,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本文的研究对象——(a)项中“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通常使用目的”虽然只有简简单单的五个字,却短小精悍,在其判断标准方面就存在很大的争议,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其国内法中的“商品适销性质量标准”来判断卖方交付至买方的货物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平均质量标准”来判断。笔者更赞同荷兰仲裁庭在审理Rinjin混合品案一案中总结出来的“合理质量标准”,该标准更加灵活和中立,更符合CISG的解释规则,更易获得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认可和接受。进口国标准化法意义上的标准有时也会影响货物“通常使用目的”的判断,但卖方并非需要遵守进口国的所有标准,在缺乏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为了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负担,卖方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口国的标准时,才有义务交付符合该标准的货物。我国裁判机构在裁判货物质量纠纷时,为了实现更好的裁判效果,可以借鉴国际上适用CISG第35条“通常使用目的”取得的裁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