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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为达到采购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这种手段的完善将会对公共资源利用效益的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维护、廉政建设的强化等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主张后,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因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相关理论没有统一,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立法体系还需要完善,使得问题在实践中频发。政府采购制度实质上就是运用商业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供应商双方之间的交易只能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整个政府采购制度所围绕的中心。其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救济机制的构建,但在研究救济机制的之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的定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对整个政府采购合同制度的构建具有先导意义,更是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救济机制的方向。本文围绕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救济机制展开研究,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府采购合同与救济机制的概述,首先,介绍政府采购概念,政府采购合同的含义与特殊性,政府采购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调动国家财政资金执行其职能的一种行政行为,而政府采购合同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最终产物,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细节性问题的协议,其特征是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与合同目的相对于普通民事合同具有特殊性。以此揭示其兼具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这些特征导致了其性质的模糊。然后,论述救济机制的含义及其重要性,并在分析性质与救济关系的基础上,得出性质问题决定了救济的形式和手段、效果。第二部分是对现有理论进行剖析,现今理论界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有三种理论,即“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混合合同说”,在对三种学说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难以明确认定。且由于在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界定上存在争议,使得实践中救济存在问题。第三部分是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与救济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其他国家与地区对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寻找出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利用的启示,希望通过对域外研究吸取有益经验,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进行界定分析,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救济机制。第四部分是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救济提出一点优化建议。希望可以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发展,有效规制政府权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益,从而使政府采购的各项功能得到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