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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民商事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海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实践中占有重要一席。外国海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因缺乏统一规则的调整面临诸多障碍,直接导致海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落实,减损了国际海事诉讼的公信力。外国海事判决承认和执行能否在规则的层面上实现统一以及应该如何实现统一,进而为海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实践提供助力,文章将围绕这个研究问题展开。除引言、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有关外国海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立法和实践的现状。对外国海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目前主要依赖于承认国的国内法律规定。但由于各国的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外国海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在不同的国家会面临不同的困难,判决效力缺乏确定性。在一些情形下,尽管外国海事判决的债权人还可以利用特殊的海事程序来执行未履行判决,但这些实践适用范围非常有限。第二章讨论了国际海事公约一方面对统一海事管辖权规则起到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却无法对海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进行统一调整,原因在于国际海事公约下的判决承认和执行条款缺乏效力。因此,外国海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实践的统一还需要依赖专门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多边规则。第三章以布鲁塞尔体系下的立法和实践为例,讨论了区域性判决承认和执行统一规则如何对海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进行调整。布鲁塞尔体系通过吸纳国际海事公约管辖权条款以及直接立法的方式,确认了海事领域的特殊管辖权规则。以此为基础,对海事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布鲁塞尔体系下对海事判决的承认实践还反映出基于原审国法律确认外国判决效力的模式,可能会给承认国带来不利影响。第四章针对《海牙判决公约》部分排除海事判决的做法进行了讨论。经分析,《海牙判决公约》这一做法可能主要源于起草者对国际海事公约功能的误解。不仅如此,部分排除海事判决的做法存在明显的漏洞。由于公约仅仅是部分排除海事判决,并且起草者并未针对未被排除的海事判决设置有针对性的间接管辖权规则,这将导致一些基于海事领域通行的管辖权规则作出的判决在公约下无法获得承认和执行。第五章在综合前文讨论的基础,提出了将海事判决全盘纳入《海牙判决公约》调整的建议。这既可以促进外国海事判决跨域承认和执行实践的统一,又可以增强国际海事诉讼的公信力。文章建议《海牙判决公约》可以借助国际海事公约中的管辖权规则来审查作出海事判决的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此外,文章还建议《海牙判决公约》采用一种更为平衡的“组合效力”的方式来决定外国判决的效力,避免仅依据原审国法律确定外国判决效力对承认国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