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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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的首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即由公司高管人员实际控制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这样一个特殊的经济形势,为了个人的利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职务犯罪。该类犯罪不仅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破坏经济交往中经济群体的诚实信用和相互信赖的道德基础,而且对第三人和其他企业也引起不良的、毁灭性的连锁反应。因此,对该类犯罪行为不仅要予以严厉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制裁,还应注重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对其进行打击和预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这一经济形式蓬勃发展,它的优势是能集中社会资金进行合理投资,但是随着经济形式不断地多元化,市场行为的多样化,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目前的刑事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规制某些违法行为,上市公司高管的很多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制裁,以致各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刑法修正案(六)的已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掏空上市公司罪”,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将实践中“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类型化,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标准,但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还是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拟采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手段尝试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梳理和探讨,旨在为我国的刑事犯罪立法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探讨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一般理论,包括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的厘定,阐明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职务性”内涵,并概括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第二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为下文阐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刑事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做铺垫。 第三部分从当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现状出发,指出我国刑法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的冲突,包括刑事法律规范的虚置、刑事立法的不完备、公司法规范与公司刑法之间缺乏统一性、高管人员职务犯罪刑法适用之艰难、刑法保护的所有制歧视、以身份论罪量刑等。 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的冲突提出的立法完善建议,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应然构成要件出发,自然过渡到如何去完善刑事立法,包括对现行刑法罪名体系的修订与完善;弱化和改革数额要件,充实情节要件;增加司法解释的及时性;增加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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