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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世纪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三种救济办法,其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域外许多国家(地区)施行的离婚扶养制度具有相似的救助功能。虽然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虽然已经施行了十八年,但其效果并不理想。如今的“二孩”政策也使一部分女性在就业上的劣势明显,在大多数家庭中,女性都放弃或者减少自己的就业来兼顾家庭。所以在离婚时,保护婚姻弱势群体的利益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鉴于我国目前离婚救济途径的弊端,在对比和学习域外离婚救济途径的过程中,离婚扶养制度更能在目的和性质上发挥救济离婚弱势一方的作用。另一方面,离婚扶养制度在域外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检验和应用,其体系已经较为完备。相比于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其在制度方面的具体规定也较为细致和严格,其中包括扶养种类、获得扶养费的条件,给付扶养费的期间、数额,给付方式、扶养费的变更终止等,其在司法上的适用也会更加有法可依。本文按照文献研究和对比研究的方法对离婚扶养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笔者在第一章详细介绍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以及离婚扶养制度的性质和存在依据;第二章则介绍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我国的规定以及该制度与离婚扶养制度相比较之下显示出的不足;第三章是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离婚扶养制度的状况,包括扶养费给付标准,变更、终止扶养费等具体事项以及我国可以借鉴之处;第四章则是我国若建立离婚扶养制度应该考虑的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