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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的社会里,商业秘密权的行使对竞争秩序的影响凸显“双刃剑”的特征,商业秘密权在以其特有的商业价值对鼓励创新、促进竞争发挥着良好导向作用的同时,又会因其被滥用而衍生出垄断行为,产生妨碍竞争的后果。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非常有限,大量技术需要通过国际知识产权许可贸易来引进,而跨国公司在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设定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形成事实上的垄断,长久以往必将损害我国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长期以来,我国对商业秘密权滥用的法律调整都限于私法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理论、侵权理论、产权理论都是遵循民法的个人本位,以维护人体自然权利为目的的。与私法不同的是,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国家干预性质,因而在对商业秘密权滥用调整的理念上,反垄断法从社会本位出发,以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为目的,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保护和限制。怎样规制滥用商业秘密进行限制或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企业,达到平衡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其他利益主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为民族企业赢得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空间,都是我国将来的反垄断法配套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各个环节走向完善的重要使命。笔者拟从分析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危害竞争秩序的滥用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一一进行了梳理。结合国外一些成熟的立法和执法经验,对我国立法规制滥用商业秘密行为的现状和缺陷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探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反垄断法为主导的,针对滥用商业秘密权行为的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