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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污染愈加严重、能源日益缺乏,因此核能作为一种清洁、可靠的新型能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的核电事业在近二十年中也有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核能的发展也给世界带来了安全隐患。由于核材料的严重的辐射性,一旦发生核泄漏等核事故,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人身、财产损害。因此,以立法的方式对于核损害的赔偿责任做出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国际上,关于核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早已经开始了,而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在核能的发展和利用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但相应的核损害责任立法却非常滞后。目前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专门立法仍然缺失。这一方面不利于保障我国的社会和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为核能的发展创造稳定的法律环境,促进我国核能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但值得欣慰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民事侵权领域的学者开始关注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立法,在我国2009年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对核损害的侵权责任做出了单独的规定。本文从核损害的含义入手,主要介绍和讨论了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在国际核责任公约和一些世界核发达国家立法中的规定。同时,本文还对目前我国在核损害责任领域的立法现状作了一定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发现我国立法存在的缺失和不妥之处,提出一定的建议,以供参考。相信在未来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的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我国核能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