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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明确"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对于结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规定更是付之阙如,由此造成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以及实务中的困惑。本文正是试图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与结构,并结合共同犯罪的本质,探讨结果加重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以及相关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本文正文共分为六章,共约三万字。第一章:结果加重犯中共同犯罪问题概述。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以及结构进行阐述,并对共同犯罪的本质进行探讨,提出结果加重犯中共同犯罪的根本问题是加重结果能否归责于各行为人的问题。第二章:国内外对结果加重犯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认识与处理。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类似问题的认识与处理,其主流观点是要求共犯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预见可能性或存在过失。介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的两种学说,即"过失同时犯解消说"及"实行过限说"。第三章:"过失同时犯解消说"不可采。过失同时犯解消说"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同样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第四章:"实行过限说"不可取。实务采取的"实行过限说"在根本上适用原理有误。第五章:对结果加重犯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认定。个人认为"过失"系罪责要素,对于成立共同犯罪不生影响,但对于加重结果承担责任客观上要求系共同行为创设的典型风险的现实化,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能够预见,并识别出共同行为创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