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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及其“隆礼重法”的哲学思想,在中国思想史上独树一帜,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他既反对儒家片面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治的职能,也反对法家单纯的追求法治而忽视礼治的作用,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忽略法的作用,主张既重礼又重法,二者并重不可偏废。本文从荀子的“隆礼义”、“重法度”、“礼法并重”等三个方面,研究探讨了荀子“隆礼重法”的哲学思想。首先,在对荀子“隆礼义”思想的论述中,笔者认为,“礼”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礼的起源问题上,荀子认为,礼是人与自然界对立的产物,它产生于人类的生存需要;礼的本源存在于人的本体之外;礼的制定取决于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用礼来确定之,社会才有秩序;礼的起源是为社会的物质分配提供一个分配标准,礼的首要目的在于调养人们的欲望、满足人们的需求。有关礼的本质,荀子认为,礼的理性原则是“义”,它要求人们遵从秩序、谨守职分,“义”是对礼的伦理价值和哲学智慧的进一步抽象和升华;礼包含了“天地之条理”,人道与天道是相互联系的,天道是人道的根据;礼体现了规约制度,礼不仅表现在人们的情感规约中,而且还体现在政治制度中。礼具有独特的性质,荀子认为,礼是治国的根本大法,以礼治国是安定天下的重要途径;礼是确定人们身份地位差别的等级制度,是君王衡量臣下的标准;礼是制约人性的最高标准,是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关于礼的社会功能,荀子认为,礼能够改造人性,礼能够为政治民,礼能解决物与欲的矛盾冲突,礼能使君爱民、民尊君。其次,在对荀子“重法度”思想的论述中,笔者认为,“法”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占有非常显著的位置。在人性问题上,荀子提出了人性恶的观点,由于人性恶,就要找出去恶存善的方法,这个方法就是通过学习和教化来改变人性的缺陷;重法度,就是为了明确每个人的名分,使人们结合成社会群体,就是为了改变人性中的邪恶本性而作出人为的努力,从而使人间万物各自依附其同类。因此,重法度能够称王治国,重法度能够推崇人才,重法度能够促使人们遵守伦理道德,重法度能够创建法制文明,重法度有利于发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深刻的社会变革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学泰斗,其学术集儒学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荀子立足于现实,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剖析、评价和吸收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积极遁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以“礼”为主,熔礼法于一炉,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形成了哲理丰富的“隆礼重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