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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秩序一直是法治领域两个非常核心的价值理念,但因为分别倾向于个人和集体两种不同的主体,使其在法律运行中很容易产生价值冲突。尤其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的群体,长期以来因歧视与偏见常常被主流人群所忽视,致使有的患者甚至难保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的患者反而又难以得到医治。放眼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了自己完善的精神卫生医疗制度,而我国在此领域的法制建设却进展缓慢。这其中,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作为我国在精神病收治领域所实行的一项基本医疗制度,对于精神病人出入院的管理和住院期间的治疗等均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之相关法律规定的普遍滞后,导致近年来不少社会影响较大的与精神病有关的案件频发,公众中造成巨大反响的同时也为我们一次次敲响了制度缺陷的警钟。本文尝试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的现状出发,通过对最近一段时期内精神病强制医疗中所发生的若干件重大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与成因进行归纳与总结,进而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正文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现状的阐述,包括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的基本内涵及我国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则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其中以江苏的朱金红案,河南的徐林东案与广东的陈建安案为例。根据这些案例反思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所暴露的不足,进而从立法、制度、程序与财政投入等方面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其他国家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经验的借鉴,主要剖析了英国、美国和日本的精神卫生制度建设的经验。第四部分提出了笔者完善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的各项建议,首先,需要尽快出台完备的《精神卫生法》;其次,确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具体标准;再次,立法限制政府或监护人的权利滥用;之后,规范对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程序;最后,希望国家的相关政策能强化社会救助的投入与司法保障,使相应法律制度最终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