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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有效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制度从程序正义上,是为受到判决既判力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事后救济途径,以维护了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具有程序保障的目的;从实体正义上,是通过撤销错误的裁判文书、调解书,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时间尚短,与社会发展现状不能完全适应,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现阶段无法协调的问题。当前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逐步增多,各地区法院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争议也较大,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具体为何,并未进行细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个案分析。因此,只有厘清并解决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原告资格的认定,才能让该制度更好的运行,更好适应我国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人权益保障体系。故,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切入,首先简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35号、(2017)最高法民终38号、(2017)最高法民终63号三案件的背景,并对三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其次分析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现状,从理论观点、类型化分析的角度梳理了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并与域外国家及地区相关制度中原告适格主体进行对比和借鉴;最后结合理论观点对本文导入的三案件焦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重点围绕普通金钱债权人、抵押权人、公司股东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的情形进行论述。同时,提出了三点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法律地位、扩大主体资格的范围、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制度,以期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