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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国家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院从事审判应当遵循的基本诉讼制度。健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体现司法民主、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价值,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针对陪审制度在立法、选任、管理、审判、保障和考核上的缺陷,本文从立法和实践运行层面一一提出改革建议。立法上,既要确立陪审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还要制定统一、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司法实践中,负责选任工作的主体为人大常委会,避免法院通过选任工作影响陪审员的独立性。选任的对象要增加普通群众的比例,选任审查工作要区分普通型和专家型陪审员,分别注重民主代表性和专业知识性的审查。个案陪审员的选任时间要与确定合议庭法官的时间同步,确保发挥陪审员的庭前调解功能,保障陪审员提前阅卷义务的履行。加强管理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由立案庭负责个案陪审员的随机抽选,政工部门负责职务人事管理和日常管理。在随机抽选个案陪审员时,要保障当事人的在场监督权,防止"驻庭陪审"现象,避免不同的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过于悬殊。增加专业疑难复杂案件作为参审案件范围,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陪审员可以参审的审理程序范围适当扩大,允许再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时、二审出现新的重要事实时可以吸收陪审,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时也可吸收陪审。平等的赋予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权利,刑事案件亲告罪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人也应当享有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权利。今后陪审员的职能主要为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同时也可以进行法律问题的处理,而不能照搬西方陪审团制度将事实认定权和法律处理权完全分开的模式。为了提高陪审员发表意见的积极性,在专门场所以视频、记录等方式加强对案件评议过程的监督。保障方面,根据路程等灵活方式确定交通补助标准取代固定标准,通过考核给予额外补助,对无固定工作的陪审员探索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障来增加陪审积极性、责任心。人大常委会负责严格考核陪审员的工作,同时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价可以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连任和陪审员在原单位升迁的重要依据。通过以上措施,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到位,最终实现其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