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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标志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确立。在大陆法系传统中,诚信原则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法则”,是民法其他诸原则之根据和基础。对于该诚实信用原则,本文试图说明,在其背后存在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深刻张力。笔者将在三个逻辑层次上推进分析,首先提出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其实质是将一个道德原则直接引入到法律之中;其次通过进一步分析得出结论,将道德原则直接引入法律,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方式来重建道德秩序;最后,笔者将展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试图说明,通过法律方式重建道德秩序的努力面临困境。 文章的引言直接提出了本文的分析对象——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被作为民法当中的帝王法则。对于此基本原则,本文的意图在于说明并揭示深层意义上反映出来的道德与法律的张力。 文章第—部分首先分析诚实信用这一品质在道德和法律两种不同语境下的历史发展与表现,提出了对诚信原则之法律身份的质疑。在诚信的品质被引入法律之前,它在古典社会中就作为一种德性而存在。这种道德上的诚实信用与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具有笼统性和模糊性,而后者则具有严格性和精确性,并主要是通过具体法律制度规范形式加以表现。然而,在现代法律中,诚实信用以原则形式出现,这则是一种道德形式的做法。由此得出结论,诚实信用原则是被作为道德原则直接引入到法律之中。 文章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法律直接引进道德原则这一做法的内在目的。现代法律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普遍的理性秩序,保证每一个个体都平等地享有其最大化的权利。在这个目标中,诚信的工具价值不可或缺。然而,正是由于权利欲望的内在推动,仅靠法律的技术化规范无法实现诚实信用秩序的形成。唯有依靠道德,诚信秩序才可能最终建立。但现实中诚信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