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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着手,论证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并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结合点上来探讨各类知识产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再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
1、知识产权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否则知识生产就会因缺乏良好的制度环境而供给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也应有适当性,过度保护会影响知识传播并增加后续创新的成本,从而阻碍社会发展。
2、知识财产与有形财产具有不同的特点,它既易被侵害也易被滥用,从而导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容易产生偏颇,要么保护不足,要么保护过度,经常呈现两者并存的错综局面。
3、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保护基础与方式,因而也具有不同的市场力量。基于此,在其权利行使或滥用的相应实践中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和特征。
4、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定位存在一定偏差,过于强调与国际接轨的强保护而忽视了现实国情。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缺失,更加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使用之间的失衡。构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制刻不足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