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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因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的职工可同时享有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两种请求权之间如何适用。本文分析的袁某诉冷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是对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两种请求权在内容同一的给付项目上存在竞合关系,在内容不同一的给付项目上存在聚合关系,其中竞合的本质是请求权,而非法条或请求权基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竞合关系的处理,存在四种模式:选择、替代、兼得与补充。综合法律逻辑和社会政策考虑,补充模式不仅保障了职工获得完全赔偿,还避免了职工获得双重赔偿;节省了社会资源,实现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效率与公平原则和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是解决两种请求权适用关系的正确思路。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都是职工的救济途径,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包含商业保险与责任保险在内的多元化救济体系。发挥多元化救济体系的效用以最大限度地填补职工的损害,是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