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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指出: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派出所的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党群关系、警民关系。要把派出所建设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位置,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大力推进派出所的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把派出所真正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 将公安派出所放到公安工作战略和全局的位置来看,这是与它的特点和发挥的重要作用分不开的。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4.7万个公安行政派出所,基本上实现了一乡(镇)一所,实有警力54.4万多人,占县级公安机关总警力的51.6%,占总警力(行政机关153.1万)的35.5%;全国派出所每年出处警占公安机关总数的70%,办理治安案件占总数的85%,办理刑事案件占总数的70%,抓获在逃人员占全国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总数的45%;从2001年起,发生在居民区的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案件连续多年下降,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此外,公安派出所还承担信息触角、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服务群众等基础工作,为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乃至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可以说,派出所工作点多、线长、面广,自身队伍大,人员众,工作在社区和群众之中,是最接近公众的警务。但是,长期以来,对公安派出所性质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核心功能不突出、勤务机制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一直存在,影响和制约着派出所作用的发挥。因此,公安派出所从它组建那天起,就始终处于调整改革之中。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开启了以信息化警务为特征的第五次警务革命,我国也经历了第五次犯罪高峰的冲击,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由于不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公安派出所工作接连发生了孙志刚事件、李思怡事件等社会影响不好的问题,反映出公安派出所改革已经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紧迫任务。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是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实现这一目标配置的核心警务,建立在社会治安具有可控性的基础上,主要有六个方面:即信息触角、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勤执法、群众工作。核心警务的明晰化,是伴随着公安派出所改革的进程展开的。在国家层面,公安派出所经历了1997年“苏州会议”和2002年“杭州会议”两次大的变革。1997年变革明确了将派出所工作重点转移到管理防范为主上来,提出派出所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防范工作、严格治安管理和做好接处警工作三个方面,建立了责任区民警责任制。2002年变革将公安派出所明确定位为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的综合战斗实体,要求加强以人口管理为重点的基础工作,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这两次改革,内在逻辑和含义上具有继承性和延续性。但是,对综合战斗实体的概念化认识和理解,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不同的警务改革模式。 地方层面的改革具有突破性,一些地方积极进行改革试验,在实践中创造了上海模式、辽源模式和云南模式。上海模式的特点,是在分局和派出所之间增加了警察署,后来取消了派出所。辽源模式的特点,则是取消分局,撤并派出所成立警察署,公安管理体制由三级变为两级。云南模式是比较通用的模式,即精简机关警力充实基层,做大做强派出所,实行“三队一组”模式,发挥综合性战斗实体的作用。上海等地的改革,不同程度地借鉴了西方警署的体制和机制,但是最终在改革的推动和制约力量的博弈中回归派出所体制。 云南模式普适性地位确立以后,各级公安机关继续深入推进派出所改革。一是确立了派出所工作的服务导向,通过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完善身份证制度、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放松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制,完善110接处警机制,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提高警察服务的回应性,同时调整派出所绩效评价指标和制度,把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调查作为考核的重要手段;二是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发展保安服务业,规范私人调查服务,积极应对义务治安力量的弱化,同时在治安领域中试行承包制和商业保险服务,建立与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公私伙伴合作关系,弥补警力不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安全需求;三是实施新的警务战略,以北京市公安局为代表的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借鉴美国纽约市警察局对破窗理论的实践,提出并推行了以管理防范为主、加强秩序维持的沙堆理论,突破警务改革的认知、资源、激励和政治障碍,开创了警务工作的“蓝海”。 公安派出所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在未来路向的选择上,要着眼于对派出所工作的推动因素和制约因素的权衡来进行整体设计,塑造整体警务、无缝隙警务,建立秩序调控的工作机制。警务组织的扁平化也是改革的方向,但绝不是三级变两级式的简单“外科手术”,而要通过实施小而多的城乡警务战略,实现警务的全时空覆盖,缩短信息收集和警务指挥的链条,提高警察服务的回应性,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的空间,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于刑事技术、巡逻服务等具有规模效益的警务生产,应当从派出所工作中分离出来,整合分散的资源,让小规模的派出所可以共享先进的技术支援,让人力和智力密集型警务活动产生规模化带来的“边际收益”。改革的评价标准,还要看是否降低了公众接受派出所服务的成本,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首接责任、移交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信息技术的快速普及和发展,给公安派出所实现静悄悄的警务革命提供了物质条件。警察即公众,公众即警察。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也是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