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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授权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谋求垄断利益的行为和状态。随着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加快,行政垄断越来越显现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阻碍。加深反行政垄断的理论探讨并在其指导下加强立法实践极具紧迫性和现实性。我国在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颁布实施了一些约束行政垄断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然而,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诸多缺陷,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1、立法形式散乱;2、立法内容疏漏;3、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4、只注重行为立法,而不注重体制立法;5、突出行为的经济性质,忽视了行为的行政性质。这一论断充分说明了我国在反行政垄断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反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考察和分析,认为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全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逐一述评现有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模式,包括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的立法模式。通过全景展示反行政垄断法的立法模式并予以客观评价,指出前两者存在的不足,笔者赞同以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来控制行政垄断,理由在于,一方面,从行政法的视角控制行政垄断与行政垄断具有的行政违法性这一本质属性相一致,另一方面,将反行政垄断法树立为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指导其他不同立法形态的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的制定,以便将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聚拢成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系统,与WTO提出的成员国法制须统一的原则相一致。第二部分探讨了制定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法对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益处在于:1、有利于解决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基本法缺失的问题,进而解决目前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立法形式散乱、法律效力低、权威性不高等难题。2、有利于全方位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调控手段,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法律真空,给行政垄断实施主体以可乘之机。3、有利于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形成有效威慑。及时、准确地查处行政垄断行为,并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及对行政垄断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严厉的惩罚,体现过则相适应的法治原则。4、有利于解决诸多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程序规则缺失的问题。程序规则无论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还是对行政相对人都非常重要,而我国现行反行政垄断法律文件中缺乏程序规则的内容,在反行政垄断法中设定程序规则条款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第三部分对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此笔者就探讨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关系的原因作了说明,为探讨二者的关系作了铺垫。对于二者的关系如何,笔者指出政府管制为行政垄断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以及理论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反行政垄断必须与遏制政府管制有机统一,并对如何遏制政府管制提出若干具体对策。第四部分就反行政垄断法的体系构造提出具体设想。1、本文以行政控权原则作为反行政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垄断是由于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公平竞争而产生,将行政权力的运用规范在法治轨道上,有助于根本上解决行政垄断问题。2、提出建立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一部分,笔者在对建立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较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指出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置,并对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行使的职权作了分析。3、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笔者借助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分类的方法,按照行政垄断行为针对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反复适用为标准,将其分为具体行政垄断行为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作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针对二者特征不同,反行政垄断法应采取不同的对策予以规制。4、论证了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此笔者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包括行政垄断实施主体以及对行政垄断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关于法律责任性质的问题,分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5、对行政垄断受害方的救济制度提出建议。因为行政垄断受害方力量弱小,与侵害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对受害方寻求充分的法律救济以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造成极大障碍,所以有必要规定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代表受害方提起民事索赔的制度,并且为保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政垄断受益企业应当对行政垄断受害企业负有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