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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法律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但我们进行的法制改革中,公证制度的改革较之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的改革却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了。本文主要研究公证的概念、性质、公证人的概念、 公证机构性质、与我国社会相适应的公证体制改革方面及完善我国公证立法方面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公证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公证制度与我国现行社会不相适应的地方;重新定义了公证的概念;并通过与国外公证人之比较,重新界定了公证人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公证体制的基本构想,以期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证制度。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引言”部分,通过对我国公证制度的简单回顾,指出我国公证制度先天不足,法律法规少,缺少法理上的支持,现有的公证理念、公证体制已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进而提出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公证定义,公证构成要件,公证人性质,公证机构等。公证之一般理论部分,本章分析了公证的概念,从公证一词的西语词源到汉语意义及法条中的定义进行分析总结,指出现有的公证定义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我国的公证实践已经超出了法定公证范畴,公证已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证明,而是一种活动,提出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给公证下定义。公证应该指一切由公共权力机关或由公共权力机关授权的代表所作出的各类不属于直接行政管理的公力证明活动;文章 37<WP=42>认为被学界公认的真实、合法、有效作为公证的构成要件值得商榷,认为自愿、真实、不违法更为合理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文章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证具有民间和官方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公证人和公证机构部分,关于公证人的概念,笔者在分析了西方国家对公证人的定义、地位、职权、义务的基础上,指出各国公证人的共性是它是一种公职人员,我国的公证人是承担辅助性司法职责的具有社会化性质的公职人员;提出要借鉴外国公证人制度,建立我国的公证人任命制。关于公证机构,文章从公证工作的性质和特征入手,指出公证机构是具有履行国家公共职权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双重职能的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提出应改变现有公证机构的不合理布局,取消级别限制,取消省级以上公证机构,取消合伙制公证机构,按辖区进行设置。关于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文章首先评述了我国目前公证立法的状况,指出我国现有的法规、条例已不能满足社会民事、经济生活的需要,况且公证的实践也已经突破了法律法规的束缚,所以,出台一部能够明确公证的概念、公证的性质、公证的地位、公证的原则等最基本的事项的公证法是十分必要的。继而,明确了我国公证立法的价值定位。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矛盾中,市民自治权的扩张意味着国家强制权的减弱,国家强制的减少又给予市民自治以更大的空间。在越来越趋于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下,国家调控由直接转为间接,公证就是国家放权,间接管理社会的手段之一,它既要发挥间接管理社会的职能,又要更大空间的保障公民自我保护权利的 38<WP=43>实现;同时公证又属于社会控制程序的一个方面,在公证立法上要体现程序的安排能使阻碍和浪费的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这种程序的安排让公民在自我保护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成本最大程度的降低。最后,通过与西方法定公证事项相比较,指出公证在西方国家已成为社会生活普遍需求,具有很高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公证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十分狭小,没有真正发挥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辅助性司法职能。所以,我国公证制度需要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套,增加法定公证事项,在涉及婚姻、继承、收养、公司、不动产等法规中增加应当和必须公证事项的规定,给公证以应有的地位,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在“结论”部分,对全文作了简要归纳。指出关公证概念的重新认识,公证性质及公证人任命制,改革公证机构不合理布局等问题的探讨和论述是本论文的主要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