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政府选择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进行我国小额信贷工作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三农”经济及县域经济资金发展的需求,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吸收民间资本,促使民间金融资本阳光发展。从法学视角出发,如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并为其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国际小额信贷蓬勃发展,代表性国家的小额信贷机构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进行的制度实践,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功制度经验。 2008年5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和2009年制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其蓬勃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但是现行法律制度尚不能很好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的诸多法律困境,而法律定性不明这一根本性原因,引发了资金短缺、风险控制复杂、监管缺陷等等一系列法律难题,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现实意义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必要性,笔者从自身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粗浅认识出发,借鉴代表性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制度实践的成功经验,强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自我制度的更新,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笔者提出,首先应当确立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通过在立法中附条件的规定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允许开展批发贷款、再贷款业务等方式逐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渠道。在立法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者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建立系统监管体系,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外部监管,注重内部控制与行业监管等方式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笔者期望通过本文能够引起广大学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的关注和研究,帮助其突破发展进程中的法律困境,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