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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范围和客体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夫妻财产也逐渐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而夫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作为重要的经济基础,不仅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精神和物质生活,还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由于一个家庭中的夫妻两方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财产关系还影响着市场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和安全,因此,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分应当十分谨慎。我国的夫妻财产分为约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虽然近年出现了一些约定财产制,但由于传统,大部分家庭依然是共同财产制。学界在理论研究中大多关注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较少研究夫妻管理、使用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在近年的离婚诉讼中,较多发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赠予房产,一方私下处分共同财产等成为双方纠纷焦点的问题,这些都涉及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效力问题。本文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效力作一理论研究,力求能进一步推动完善与此有关的法律制度。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释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概念,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与合同法上债权行为的区别,得出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性质是无权处分行为;第二章阐释了民事行为的效力,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并就国外相关立法中有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效力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章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无效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讨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正当性以及交易安全问题,认为虽然在市场交易中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除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时可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动产时一般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四章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无效行为与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比较,认为当夫妻一方擅自以双方名义处分共同财产时,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表见代理制度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