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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大气污染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海洋大气环境问题之一。在复杂而脆弱的大气环境面前,积极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并遏制其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是目前国际社会改善海洋大气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又可称为船舶限硫,是指针对航行中的船舶和靠港但未关闭发动机的船舶排放硫氧化物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在这一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MO)制定并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以下简称《MARPOL公约》)的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以下简称附则VI),以国际公约的形式为国际社会进行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正文部分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四个章节,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对策进行论证分析。第一章主要论述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国际规定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内容上首先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MARPOL公约》有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规定进行论述。其次,总结现阶段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目前国际社会在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管辖权的行使问题、国家义务的履行问题以及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和航运企业在应对船舶限硫合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围绕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这一问题及其对策展开研究。首先,就船旗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问题与对策,基于相关船旗国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定,指出在方便旗制度下船旗国的立法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行使不足的问题,主张应明确方便旗制度下实际控制方(Actual controller)的船舶限硫义务。其次,就港口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问题与对策,指出船舶限硫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以下简称PSC)方面港口国执行管辖权的行使尚存不足,并提出应以制定船舶限硫PSC检查信息共享与互认协定的方式积极应对。最后,论述沿海国行使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无害通过权在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沿海国管辖权行使中的适用问题。第三章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履行问题及对策予以论述。本章首先明确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来源、目的与基本内容。根据国家义务分类学说,界定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国家义务的范畴,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其次,根据国家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论述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国家义务履行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在保护义务方面,国家在船舶废气清洗系统(以下简称EGCS)故障处理和船舶不当滞留争议解决两方面存在义务履行不足的问题;在实现义务方面,国家履行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技术援助义务存在不足。最后,针对前述不足提出完善对策,包括从立法角度完善EGCS措施故障处理、统一谅解备忘录下滞留审查程序的起算时间点、建立IMO框架下限硫措施的缺陷审查机制,以及在《MARPOL公约》附则VI中明确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技术援助的相关概念、履行方式等。第四章探讨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和航运企业应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对策。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推动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政府监管执法依据的完善,具体包括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和与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有关的国家标准,以及明确船舶滞留行政措施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应完善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政府监管制度,即完善船舶硫氧化物排放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从航运企业的角度出发,及时完善公司体系文件、提升船员履约能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平衡限硫成本以及积极通过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应对因限硫缺陷导致船舶不当滞留的问题等都是可行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