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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者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一人公司的产生既是公司内部机制运行的结果,也是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需要.。自1897年英国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确立了一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开始,世界上已有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纷纷通过判例或立法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上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予确立,但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投资者为了规避创业初期的经营风险,纷纷采取挂名股东的办法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从而可能造成种种隐患并带来无谓的纷争。至于国有独资公司、外商一人公司,虽然在我国法律上有所触及但规定不很完善。建立健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研究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学说判例和立法成果,分析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一人公司的现状,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是本文的根本目的。本文力图运用比较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判例研究的方法对一人公司的理论及立法实践进行全方面的描述和分析,并尝试对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制现状、对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进行论述。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一人公司导论”先简要介绍了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即一人公司的含义、分类和特点。而后对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情况以及原因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其中,笔者在阐述一人公司含义的同时,对如何判断实质一人公司的唯一“真实股东”进行必要的探讨,认为判断标准至少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真实股东”须为有设立公司意思之出资人;二是“真实股东”必须享有对公司的“真正”控制力。一人公司可从不同的角度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区别于其他的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股东的唯一性、责任的有限性和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这使之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开来。一人公司由产生到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笔者分别从宏观上经济推动和思想启蒙的角度,微观上投资者的行为动机角度,以及现实中实质一人公司存在的角度加以分析。 第二章“理论纷争及域外立法”对是否承认一人公司的理论和各国的立法实践进行了述评。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使学者们对其持不同态度,笔者认为,反对者对一人公司的批评主要来自“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和“一人公司破坏了责任原则”,这两个论断本身仍有待于进一步证明,故不应作为反对的依据。实践是理论的根本推动力和检验标准,那么各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态度是怎样呢?笔者在第二节“域外立法”里,概括介绍了两大法系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欧洲联盟、意大利、瑞士、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一人公司的立法实践,说明承认一人公司是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 第三章“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围绕“社团性”对一人公司的性质展开探讨。肯定一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学说主要包括“潜在社团说”、“股份复数说”、“法律效果归属点说”和“政策说”;否定社团法人的学说主要有“公司财产说”、“特别财产说”和“股份有限公司财团说”;还有一种认为一人公司兼具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特点的“中间法人说”。笔者在综合比较以上各学说之后,倾向于赞成“中间法人说”,同时对该学说进行了完善。 第四章“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对一人公司能否适用有限责任原则、怎样适用该原则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虽然在一人公司中不易彻底贯彻分离原则,但只要恪守公司与唯一股东彼此独立,一人公司仍得以适用有限责任。作为例外,若一人股东有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而从事某些特定行为,有损于利害关系人之利益或者有悖社会公平、正义之观念时,则应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理令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笔者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原理作了简要评述,并且提出了判断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的标准:(一)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二)一人股东与公司之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四)以公司之法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回避契约义务。 如果说前几章侧重于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探讨,那么第五章“对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则运用实证的方法,力图使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融入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之中。本章也是本文的主体。首先在第一节中就《公司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我国现存一人公司的法律依据。其次,在第二节中提出了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构想。对一人公司立法,重要的乃是规范。总体构想是采取修改《公司法》和单独立法想结合的立法模式。可以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部分设立“一人公司”专节,对一人公司的概念、形式、组织机构、法律责任、一人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修改同法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还应制定《个人独资公司法》和《企业集团法》,对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分别加以规定。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对一人公司进行具体规制:(一)限定一人公司形式为一人有限公司;(二)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三)建立储备金制度,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四)严格贯彻资本维持制度;(五)坚持登记公示制度,要求必要的书面记载;(六)健全财务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