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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新现象往往会对已有社会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孤儿作品正是如此。孤儿作品的出现,已对世界范围内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普遍采用、作品保护期限的一再延长、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数字技术爆炸式的发展等,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的情形越来越多,便产生了孤儿作品问题。在无法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者面临着重重的法律风险,并会随着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而递增。面对这一现实问题,美国、欧盟等国家都相继提出了各种方案和法案,在立法上已取得突破,欧盟已于2011年通过《孤儿作品使用许可法令》。虽然孤儿作品的讨论肇始于欧美国家,但该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在某些领域十分严峻。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渐提升,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也会逐渐显现。因此,对于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和利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孤儿作品的产生背景、原因以及与相关作品的区别,指出了孤儿作品问题的本质,强调了我国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迫切性,在对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各国解决策略比较研究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现有著作权制度在解决孤儿作品问题时的不足,并提出了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和利用的对策,即建立我国著作权法上孤儿作品的使用制度。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孤儿作品问题进行了理论概述,认为孤儿作品问题的核心在于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并与公共领域作品相交叉,其问题产生同版权制度本身和版权制度之外的社会原因息息相关,指出了孤儿作品问题的实质,并强调了我国孤儿作品问题的迫切性,最后论述了孤儿作品同我国法律上相关作品的区别。第二部分比较研究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对于孤儿作品的解决对策及最新立法,分析了美国现有版权制度在解决孤儿作品问题时的优劣,着重解析了美国法案中的“合理勤勉搜寻”程序和欧盟2011年孤儿作品使用许可法令之中的机构许可使用制度和机构授权使用制度,最后介绍了日本和加拿大已有版权制度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有版权制度在解决孤儿作品问题时的不足,现有版权制度并未规定未发表孤儿作品的利用,也未规定强制使用许可制度,孤儿作品的法定许可直接面临着报酬支付等一系列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和利用的建议,即建立我国孤儿作品使用制度,其中包括孤儿作品的确定及其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区域协调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希望本文能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提供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