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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刑法中以持有行为为客观特征的一类犯罪。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中规定持有型犯罪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基于深化对持有型犯罪的研究,笔者选择了持有型犯罪作为硕士论文的选题。同时由于持有型犯罪牵涉到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较多,对其全部系统地加以阐释远非一篇硕士论文所能胜任,故笔者只选择了其中一些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加以探讨。本文除引言外,分为持有型犯罪概述、持有型犯罪之价值底蕴、持有型犯罪构成之分析、持有型犯罪之立法完善与司法运用四部分。全文共约44000字,其中脚注约6500字。第一部分:持有型犯罪概述。本节主要讨论了持有及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国内外持有型犯罪立法概况。因为持有是持有型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核心内容,要准确把握持有型犯罪的概念与研究持有型犯罪,首先要从研究持有的概念入手。文章认为,持有是指违反刑事法律,故意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支配或者控制的行为。第二部分:持有型犯罪之价值底蕴。文章认为其价值底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WP=3>持有型犯罪构成作为模糊性犯罪构成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着重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当然这同时要求我们维持刑法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种功能的矛盾平衡;持有型犯罪通过证明责任上的合理分配,可缓解犯罪举证上的困难,从而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且其不违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分配原则。第三部分:持有型犯罪构成之分析。持有型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其独到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刑法理论上有关持有型犯罪构成的争议也主要集中在这两方面。所以本文对持有型犯罪的主体与客体并未多加笔墨,着重从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对持有型犯罪进行了评述。文章认为,以严格责任来解释绝大部分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持有型犯罪不需要主观罪过,我们不能将实体上的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等同;持有型犯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对持有型犯罪客观方面的分析中,因在本文第一节“持有的概念”中已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故本节主要对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加以探讨。文章认为,作为与不作为已穷尽了所有的犯罪行为样式,持有行为不能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其应归属于犯罪的不作为。第四部分:持有型犯罪之立法完善与司法运用。文章认为,我国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立法技术还不成熟,存在着一些瑕疵与漏洞。鉴于此,我们可以通过在总则中增设持有型犯罪的一般性规定、完善分则中已有的持有型犯罪条文、适当增设新类型持有型犯罪等方面来加以完善。关于持有型犯罪的司法运用,文章认为,如果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犯罪不属于理论上、法律上应以一罪论处的情形,要坚持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持有型犯罪与窝藏赃物犯罪,并特别指出了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行为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理;对吸毒者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而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数量不大的,不构成犯罪,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文章最后分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