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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中都有体现。我国虽还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在许多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提到了说明理由,并在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中有所体现。但总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使得这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笔者见到一些学者在行政法的一些教材提到这项制度以及一些论文中也论述到这项制度的内容,但侧重点往往不同。笔者以为其论述在理论及立法、执法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值得研究的内容。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实践,在立法上提出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立法中可以参考的模式,并结合执法中的实例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实证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共有五大部分内容组成。首先在前言部分分析了这项制度在各国的立法趋势,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这项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意义和作用。其次,主要内容又分为三章:第一章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概念、特征和发展状况中先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为这项制度的研究确定了一个明确的研究范围。然后针对这项制度在立法中的体现和执法中的实践,对比行政程序法中的其他各项制度,仔细剖析了其特征:一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既具有程序性又有实体性的特征,二是对行政主体而言的义务性和对公民而言权利性的结合,三是强调在实践应用中“质”与“量”的双重规定性。最后,对比分析法制较健全的国度中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状况,分析这项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执法中的体现及存在的问题,凸显这项制度的研究和立法的价值。第二章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理论基础是任何法律制度建立的哲学依据。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同样是建立在行政程序法理论基础之上的,其同样是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使责任政府的建立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对比其他的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又拥有独特的价值:有助于提高行政透明度,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同时,又是行政法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制度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的基础,与许多的制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