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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根据国内外政府改革和国际渔业管理发展的趋势,对渔业管理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此基础上,运用管理决策、新制度经济学、法学等理论知识,分析捕捞限额制度的理论框架,并结合中国渔业实际情况,提出捕捞限额制度在中国实施的设想,为中国政府渔业部门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文章首先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认为渔业管理是为了实现、增进公共利益,政府渔业部门与渔民、渔业企业、渔民中介组织等非政府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权力,共同管理有关渔业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捕捞限额制度与渔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其次,主要以剩余产量模型中Gordon-Schaefer模型和Fox模型为例推导了单鱼种模型和多鱼种中两种情形下总可捕量的确定;介绍了在确定总可捕量过程中一般所依据的管理目标.然后,根据总可捕量的分配与否、主体的不同以及配额是否可以转让等标准,将总可捕量的实施形式依次分成奥林匹克式自由竞争捕捞制度(Free Fishing like Olympic Competition,FFOC)、社区配额制度(Community Quota,CQ)、个体渔获配额制度(Individual Quota,IQ)和个体可转让渔获配额制度(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ITQ),并结合有关国家的实践对这四类制度分别进行了理论分析和评介.利用博弈论及制度分析有关理论,对配额管理制度的演进进行了理论分析.再次,文章将配额管理制度中捕捞渔业资源的权利与对渔获配额支配、利用的权利进行分离、抽象,将后者其定义为配额权.最后,文章结合中国渔业现状及当前国家的政策形势,提出了中国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的原则,即系统决策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公平效率相结合原则与实施多元化原则.文章在结尾总结了该论文的主要结论,并对论文中一些不足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方向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