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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限额制度是一种渔获量限制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渔业产出控制管理手段。我国早在2000年《渔业法》中就规定对捕捞业实施捕捞限额制度。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在渔业管理法律制度上“重投入轻产出”的局面,使我国捕捞业的管理在法律制度上形成了投入、产出、技术、经济多角度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体系,既合乎我国渔业管理的现实需求,也顺应了国际渔业管理趋势。但是,捕捞限额制度系统庞大、复杂,其实施需要诸多方面的基础性制度支撑和科学、统计等方面的支撑,包括资源评估、制定TAC、配额分配、生产报告和渔获量监测等,而我国在制度实施的各方面基础条件都还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欠缺,所以在《渔业法》规定后的十多年中都一直未真正展开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初,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中提出“自2017年开始,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各确定一个市县或海域,选定捕捞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到2020年我国沿海各省份至少选择一个条件较成熟的区域施行捕捞限额制度”。据此,我国于2017年开始在部分沿海地区进行捕捞限额制度实施试点,2017-2018年有5省进行了5个不同渔业的试点。实施捕捞限额制度不仅是践行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并且也有利于我国提升负责任渔业大国的形象,已成为我国目前渔业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文章从系统论角度出发,借助管理决策理论分析工具对捕捞限额制度的管理过程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同时结合资料分析法、实例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研究状况、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总结。为掌握我国在捕捞限额管理实践、探索情况的一手资料,作者采用了实地调查法,于2019年对2017-2018年的山东东营海蜇渔业、浙江浙北渔场梭子蟹渔业和2018年的辽宁普兰店中国对虾渔业、福建厦漳海域梭子蟹渔业、广东珠江口白贝渔业捕捞限额试点实施情况,通过问卷、访谈、观察等方法向试点地方的渔民、科研院所和渔业管理部门等开展了调查,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析。通过对5个试点渔业的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发现5个试点渔业在在试点渔业选择、渔场和渔船及作业方式特定性、配套制度等方面具有共性,在捕捞对象种类的单一性、渔场进入的排他性、捕捞限额分配方式、渔获量监测措施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在利用专项捕捞许可制度限制渔业准入、渔捞日志管理、试行观察员制度、吸纳基层渔民组织参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目前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在加深国内外认识、带动相关管理制度、积累经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该制度的实施仍存在多鱼种渔业问题、捕捞生产监测制度尚未建立、针对性资源调查监测欠缺、捕捞限制性措施难以有效执行、管理能力和体制不适应需求、违反管理的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针对我国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以及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和生产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提出以下建议:修改《渔业法》完善捕捞限额制度体系,为捕捞限额的监管提供法律支撑;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的连续性、全面性、专项性,整合科研力量,增大财政突入,提高监测成效;建立包括资源调查数据、渔船捕捞能力数据和捕捞生产数据在内的综合性渔业数据信息系统,促进不同程度的数据开放和共享;进一步完善基于捕捞许可制度的捕捞作业限制,强化核定内容的限制性,提高捕捞作业管理的可控性;建立包括渔民、渔政部门、科研机构、基层组织在内的多方参与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的管理机制;根据渔业特点对单鱼种渔业和多鱼种渔业的捕捞限额管理机制进行分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