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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不动产登记是近现代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不动产的公示方式。2007年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总体的规定,但尚不完善。本文就不动产登记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分四部分,约计4.2万字。第一章,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性质和效力进行了阐述,认为不动产登记是兼有私法与公法属性,但是私法属性应为其本质属性,在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应当以私法为基调,兼顾其公法属性。第二章,是对各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与评析。该部分采用比较的方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行阐述,对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是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登记的理论与具体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认为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上坚持了登记是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生效要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上采用了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并且从立法上分析了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登记程序不统一、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的权利和地域过于狭窄;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许多具体制度不够完善,如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完备、不动产更正登记不完备、不动产异议制度的不完备、登记责任赔偿制度不完备。第四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此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首先,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和法规、统一不动产登记程序、统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其次,对新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不动产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制度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加以完善。三是不动产登记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四是不动产实质审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五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阅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六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于赔偿金来源进行了设计。